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以及本市有关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学校的具体情况,为了加强出差活动的管理,保障差旅费管理等相关文件的顺利实施,特制订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学院(部门)公务出差所发生的报销活动,资产经营公司等独立核算单位可参照执行。
二、工作人员范围和基本报销标准
《办法》第三条 所指“工作人员” 包括学校教职工及科研项目课题组其他成员、临时外聘人员等。
1.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学校教职工差旅费,按照《办法》规定标准报销;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的标准可按照项目委托方的要求,由项目负责人自主确定,据实报销,补贴按照《办法》规定执行;学校其他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2.临时外聘人员出差,据实报销不高于《办法》相关标准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出差审批权限
工作人员出差必须报经单位或部门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1.使用教育经费出差,由学院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出差,由同级互签或上级领导审批;
2.使用科研经费出差,课题负责人出差由课题所属学院负责人审批或经授权的主管科研的领导审批。
四、专业技术岗位对应级别
1.院士出差标准暂按“部级及相当人员”标准执行;
2. 正教授出差暂按“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标准执行。
五、报销的补充规定
1.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如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等以外的交通工具的,需在《因公出差审批单》上注明。发生签转或退票费的,出具书面说明并经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准。出差申请人应与交通工具乘坐人一致,乘坐飞机报销时应提供登机牌等附件。
2.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并与出差时间相一致。如发票未注明住宿天数的,需提供住宿费结算清单。
3.无住宿费发票、无城市间交通费或提供出差报销票据不完整的,只能按照相关票据,在规定的范围内据实报销,不得领取各类补贴。
4.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及市内交通的,不得领取伙食补贴、市内交通费;但持接待单位出具交纳伙食费、交通费的凭证除外。
5.在本市区域内因公外出,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应按照要求事前填写《因公出差审批单》,在限额标准内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其中伙食补助按住宿天数计算。
6.出差期间发生的零星开支(包括会议费、培训费、资料费等)必须与差旅费报销同时进行;
7.差旅费的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开支需逐步使用公务卡报销。
六.本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实施,2012年的《上海电力学院差旅费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本细则的解释权财务处。
上海电力学院
二〇一四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