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大学优良学风集体及个人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风是体现一所大学整体精神风貌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影响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因素。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围绕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人才培养目标,积极营造优良的学风班风校风,使学校优良学风集体及个人评选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优良学风集体及先进个人旨在加强班级集体建设,树立先进典型,激励、引导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实践、开拓创新,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发展,不断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评选过程中坚持公平、公开和公正原则,对参评班级应严格要求,确保评优质量。
第四条 优良学风集体种类
1.优良学风班
2.优良学风示范班
第二章 评选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优良学风班的评选标准
1.基本参照《上海电力大学班级学风评估指标体系》,各二级学院可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细则,并上报学校备案。
2.优良学风班每学年评选一次。
3.班级有学生因考试违纪、旷课等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或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取消在参评期间内其所在班级评选资格。
第六条 优良学风示范班的评选标准
1.基本参照《上海电力大学班级学风评估指标体系》,各二级学院可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细则,并上报推荐。
2.该班级学风建设特色亮点突出,创新开辟特色平台,有效推进学风建设,具体做法有特色、易推广。
3.优良学风示范班每学年评选一次。
4.各二级学院择优推荐“优良学风班”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学校评审委员会将组织公开答辩。
5.班级有学生因考试违纪、旷课等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或班级发生酗酒打架、群殴等影响恶劣的违反校规校纪行为,或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取消在参评期间内其所在班级评选资格。
第七条 优良学风先进个人的评选标准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国家大事,关心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有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集体荣誉感;
2.学习刻苦,品行端正,学习成绩在班级、专业名列前茅或在学术活动、学习竞赛中表现突出,成绩优秀;
3.有合作和奉献精神,热心为集体、同学服务,工作积极主动、完成任务好、模范作用突出,特别是在优良学风创建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能够带动影响班级同学积极营造优良的班风学风氛围;
4.优良学风先进个人每学年评选一次。
5.各二级学院可结合本学院实际制订相应评选细则,并上报学校备案。
第八条 评审机构
学校成立优良学风集体及个人评审委员会,由校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团委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及学院党委(党总支)分管领导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全校班级、学生奖励的评审工作。各二级学院成立相应的学风建设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学院评选工作。
第九条 获奖名额
1.优良学风集体及先进个人每学年评选一次,原则上按专业、按年级评比。
2.各二级学院优良学风班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具有参评资格的班级总数的10%。优良学风示范班的评选根据公开答辩综合得分报评审委员会审定。优良学风先进个人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具有参评资格的学生总数的1%。
第十条 评选程序
1.班级、个人申报:参加评选的班级和学生个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分别填写《上海电力大学优良学风班申报表》、《上海电力大学优良学风示范班申报表》《上海电力大学优良学风先进个人申报表》,根据评选办法规定,认真准备申报材料,按时递交学院进行初评。
2.学院审核:各学院按照评选办法和学院的评选细则,组织申报班级、个人进行公开答辩,做好评比结果的公示和审核工作,并按时上报至学生工作部(处)。
3.学校审定:校学生工作部(处)对各学院上报的评比结果进行资格审查,并报校评审委员会审定,确定名单,最后由学校发文公布评比结果。
第三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学校对优良学风集体及先进个人颁发证书、奖金予以鼓励,优良学风集体的奖金主要用于班级学风建设。
第十二条 优良学风集体的评选结果将作为班级申报各级各类先进集体的基本依据和重要参考指标之一;优良学风先进个人将作为各级各类学生评先、评优及各类奖学金评定的重要参考指标之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