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财务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预算调整行为,根据《上海市市属高等院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上海电力学院预算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财务预算包括财政部门预算(计划账号a开头)和各类专项项目预算(计划账号c开头)。
第三条 学校的专项项目预算经批准后,一般不得调整。如在执行中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按照项目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预算调整。项目管理单位没有相关规定的,按照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调整预算。
第四条 学校的财政部门预算一经批复,没有特殊原因一般不得调整。但部门预算中涉及基本办学经费内容的,且可以由学校自主决定的内容可按照程序进行预算调整。
第五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因工作计划调整或新增工作项目、建设项目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须对预算经费等进行调整或追加经费的,由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以下流程报批:
(一)需要从学校预算机动经费、或者因学校实际预算收入大于原定预算部分中追加校内预算的部门(项目),须由部门(项目)负责人以书面形式向分管领导和财务处提出调整申请报告。申请金额1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主管校长审批;申请金额10万元(含)以上,财务处汇总后,报校预决算管理委员会审议、校党委会批准(特殊情况直接报党委会批准)。财务处根据相关会议决议或财务主管校长批示调整追加校内预算。
(二)其他不涉及学校预算总额增加的预算调整,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须由有关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报告,报相关分管校领导同意后,财务处执行;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须报校预决算管理委员会审议、校党委会批准,财务处根据相关会议决议调整校内预算。
第六条 财政部门预算调整一般安排在年度的9月份,10月份及以后若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调整预算。
第七条 对于各类专项项目预算的调整,原则上只是内部明细的调整,不应涉及项目总经费的增减,其中调整金额在10%以内的,由项目组向所在二级学院(部、处、室)备案;调整金额在10%(含)以上的,以及虽然未到10%但涉及单件设备50万元(含)以上的,需由项目组出具论证报告,同时报所在二级学院(部、处、室)和财务处备案。涉及中央财政部资金投入的项目,无论调整金额大小,均需由项目组出具论证报告并报财务处备案,财务处汇总后,定期向财政部门申报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上海电力学院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