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校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保证科技研究顺利开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的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校内资助科研项目经费。
第二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应按照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国家、部、省、厅、市等政府机构下达的科研项目,资金由政府部门提供。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报销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包括项目申报书中的自筹资金和配套资金)。若预算中未明确的,可参照以下第四条的内容执行,若第四条的内容与项目预算有冲突,以项目预算为准。
第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报销范围和规定
1. 税收按实缴纳与列支。
2. 管理费、劳务费计提按照《上海电力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沪电院科字[2013])执行,需科研处审批签字后方可提取。
3. 设备购置费:指科研开发项目所必需的仪器设备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而发生的运输、安装和零星土建费用。按合同规定(申请书)经科研处、设备处审核签字后购买,所购设备属于学校固定资产。
4. 实验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实验所需的原材料、试剂、药品、水、电、燃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费。报销时,应附详细的清单,明确材料用品的具体内容,凡“日用品”、“办公用品”等笼统写法而没有具体内容,只写货号不写货名,以及抬头日期不全的票据一律不予报销。材料费购置批量超过20000元,以及经认定的特殊材料,需提供购销合同或协议,并由两人以上验收签字,同时报所在二级学院科研主管院长审批签字(项目组不在二级学院的,报科研处审批签字)。
5. 委托协作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校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凭外协合同经科研处审批签字后支付。
6. 资料印刷、论文版面、数据采集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复印、以及论文发表,以及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等费用。
7. 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软件所发生的费用。凭租赁合同经科研处审批签字后支付。
8. 交通差旅费: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和参加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学术交流的费用。其中,国外差旅费须经主管校长审批后报销。国内航空费用实行课题组负责人审批签字制度,课题组负责人的国内航空费用由各学院主管科研的院长审批签字。外地差旅费补贴标准参照学校最新的规定。
9. 通讯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电话费及网络费等费用。
10. 鉴定、验收费:指科技成果在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该费用由科研处审批签字后支付。
11. 会议费:指课题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专家咨询以及课题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会场租赁费、会务用品费、住宿费、餐饮费、资料费、交通差旅费等。报销时需提供组织举办会务的通知、参会人员签到信息、简要会议纪要及相关费用票据。课题组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属于交通差旅费的范畴,不属于会议费的内容,报销时需提供会议通知和相关费用票据。
12. 以下内容属于限制性报销范围:通讯费、会议费、市内交通(卡)的购置费用的总和不得超过研究开发费用的30%。其中,通讯费不得超过研究开发费用的5%,市内交通(卡)的购置费用不得超过研究开发费用的10%,会议费不得超过研究开发费用的15%。
13. 以下内容属于严禁报销范围:非会务发生的招待费;礼品及购物卡费用;通讯费中的家庭固定电话费、学校已补贴的手机费用;私人用机动车的相关费用;使用交通卡支付取得的出租车票;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等;其他属于个人家庭开支的内容。
14. 以下内容属于报销时应遵守的基本原则:科研业务及票据真实合法,其中票据金额5000元以上需提供查询证明;截止报销日的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票据起始日一般应在合同签约之后;票据不能化整为零,出现规模性地连号;现金借款超过10000元的一律由财务主管校长审批,10000元以下的由财务处审批。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指企事业单位、兄弟单位委托的各类科技开发、科技服务、科学研究等方面的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应编制经费预算表,报科研处和财务处备案,并按预算执行。
第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报销规定:
1. 营业税或增值税:据实缴纳与列支。
2. 管理费、劳务费计提按照《上海电力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沪电院科字[2013])执行,需科研处审批签字后方可提取。
3. 设备购置费:指科研开发项目所必需的仪器设备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而发生的运输、安装和零星土建费用。凭合同经科研处、设备处审核签字后购买,所购设备属于学校固定资产。若属于委托单位的代购设备,应凭合同经科研处批准,免于入帐。如果设备属于外协单位的资产,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并由科研处签字,同时,需提供对方单位收到相关设备的证明。
4. 实验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实验所需的原材料、试剂、药品、水、电、燃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费。报销时,发票应明确材料用品的内容。凡“日用品”、“办公用品”等笼统写法而没有具体内容,只写货号不写货名,以及抬头日期不全的票据一律不予报销。材料费购置批量超过20000元,以及经认定的特殊材料,需提供购销合同或协议,并由两人以上验收签字,同时报所在二级学院科研主管院长审批签字(项目组不在二级学院的,报科研处审批签字)。
5. 委托协作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校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包括咨询费、外协劳务费等,费用凭外协合同经科研处审批签字后支付。
6. 资料印刷、论文版面、数据采集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复印、以及论文发表,以及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等费用。
7. 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软件所发生的费用。费用凭租赁合同经科研处审批签字后支付。
8. 外地差旅费: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和参加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学术交流的费用。其中,国外差旅费须经主管校长审批后报销。国内航空费用实行课题组负责人审批签字制度,课题组负责人的国内航空费用由各学院主管科研的院长审批签字。外地差旅费补贴标准参照学校最新的规定。
9.市内交通费: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市内调研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课题研究需要使用机动车的维持费(含汽油费、通行费、过路过桥费、维护费等),但车辆保险费不得报销。
10. 通讯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电话费及网络费等费用。
11. 招待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招待费,费用中不得包括烟、酒类的招待。
12. 鉴定、验收费:指科技成果在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该费用由科研处审批签字后支付。
13. 会议费:指课题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专家咨询以及课题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会场租赁费、会务用品费、住宿费、餐饮费、资料费、交通差旅费等。报销时需提供组织举办会务的通知、参会人员签到信息、简要会议纪要及相关费用票据。课题组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属于交通差旅费的范畴,不属于会议费的内容,报销时需提供会议通知和相关费用票据。
14. 以下内容属于限制性报销范围:通讯费、招待费用、会议费、市内交通(卡)购置费用、机动车维持费的总和不得超过研究开发费用的50%。
15. 以下内容属于严禁报销范围:学校已补贴的手机费用;私人用机动车保险费;使用交通卡支付取得的出租车票;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等;其他完全属于个人家庭开支的内容。
16. 以下内容属于报销时应遵守的基本原则:科研业务及票据真实合法,其中票据金额5000元以上需提供查询证明;截止报销日的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票据起始日一般应在合同签约之后;票据不能化整为零,出现规模性地连号;现金借款超过10000元的一律由财务主管校长审批,10000元以下的由财务处审批。
第七条 校内资助科研项目指学校用于引进人员开展科研活动的启动费以及学校审批立项的科研项目。其经费使用报销范围和规定如下:
1. 经费的使用报销原则上按学校事业费标准执行。
2. 设备购置必须向有关职能部门提交申请,获批准后方能购买,所购设备属于学校固定资产;属于图书类的固定资产须到图书馆登记入册。
3. 课题研究人员不得提取现金作为劳务报酬。
4. 有关差旅费的报销按学校事业费标准执行,但一般不得用于国外差旅费用开支。
5. 课题研究人员不得报销属于招待性质的开支,也不得用于通讯费的开支。
6. 课题组可因调研等报销市内交通费用,但出租费、交通卡的费用不能超过总经费的10%(用交通卡支付取得的出租出票不得报销)。
7. 以下内容属于严禁报销范围:招待费;礼品及购物卡费用;通讯费;私人用机动车的相关费用;使用交通卡支付取得的出租车票;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等;其他属于个人家庭开支的内容。
8. 以下内容属于报销时应遵守的基本原则:科研业务及票据真实合法,其中票据金额5000元以上需提供查询证明;截止报销日的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票据起始日一般应在合同签约之后;票据不能化整为零,出现规模性地连号;现金借款超过10000元的一律由财务主管校长审批,10000元以下的由财务处审批。
第八条 因历年纵向科研项目结题后产生的校内资助科研项目,以及纵向科研项目的配套资金(指后期经学校批准的配套资金,不包括纵向项目申报书中安排具体预算的配套资金),其经费使用报销办法另行规定。
第九条 对于难以直接纳入本实施细则的项目,经科研处讨论审核报校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参照《上海电力学院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沪电院科〔2013〕2号)执行与修订。执行期间,与国家、地方政府等相关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科研处负责解释,从2013年9月1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电力学院
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