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公正的用人制度,规范各部门选人用人行为,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沪人社专发〔2009〕45号)、《关于规范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核准备案程序的通知》(沪人社专〔2010〕738号)和上海市教委《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高校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11〕8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开招聘的范围
除下列人员外,凡列入学校招聘计划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等,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一)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
(二)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用的干部;
(三)涉密岗位工作者;
(四)学校根据特殊情况(引进人才),并经市教委核准需要直接安排的人员。
二、公开招聘的原则
(一)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三)坚持岗位需要,按岗聘用的原则。
三、应聘人员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资格、技能等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四、招聘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各用人部门要成立招聘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应有3-5人,一般由本部门领导和相关科室、教研室等人员组成,各用人部门招聘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报人事处备案。
五、招聘工作程序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或考核、面试;
(五)用人部门提出拟聘人员名单,附相关材料,人事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六)公示招聘结果;
(七)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六、考试与考核
(一)公开招聘应采取考试或考核的办法,考试科目或考核内容应根据招聘岗位特点设置。
(二)采取考试方法公开招聘的岗位,应根据笔试成绩,按照由高到低的排列原则,一般以不低于招聘岗位总数1:2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
(三)面试主要测试岗位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面试一般由用人部门组织实施。
(四)采取考核办法公开招聘的岗位,用人部门应对应聘者的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核意见报人事处备案。
七、聘用
(一)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经用人部门集体研究报人事处,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定后,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二)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有异议,影响聘用的,应根据查实的内容、结果确定是否聘用。
(三)经公示确定的拟聘人员,由人事处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按干部人事管理权进行备案。
八、纪律
(一)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聘用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开展人员聘用时,涉及与本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人员,应当回避。
(二)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
(三)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
1.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3.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4.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四)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九、学校非在编人员开展招录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上海电力学院引进人才审批表
上海电力学院
2011年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