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则
第一条 财政性专项资金是指除部门预算外,由各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下达的有专项使用范围的资金。目前财政性专项资金包括国家助学金、地方助学金;各类国家奖学金、地方奖学金;学生临时补助;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学生助学贷款利息补助;学生医疗费补助;基础实验室建设;实践基地建设;师资建设经费;修缮专项;高端人才特聘专项;布局结构调整专项;重点学科建设;教育高地建设;科技创新类专项;优秀青年教师科研专项;研究生创新专项;食堂补贴专项;各类内涵建设经费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二条 财政性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挪用。
第三条 财政性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项目(部门)负责人制度。
第四条 凡使用财政性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应纳入国有资产统一管理,认真维护,充分及合理使用。
二 学生经费类
第五条 财政性专项学生经费类包括国家助学金、地方助学金;各类国家奖学金、地方奖学金;学生临时补助等。学校在确认取得专项资金后,应及时组织实施,并按规定将资金打入学生银行卡中。
三 内涵建设类
第六条 财政性专项内涵建设类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基础实验室建设;实践基地建设等。学校在确认取得专项资金后,应及时组织实施,若下拨资金与申报资金不符,应按照下拨资金调整预算,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财政性专项内涵建设类资金主要用于设备购置,若用于零星修缮及其他业务,需在预算调整中注明,并且金额不得超过项目金额的5%。
四 教学科研类
第八条 财政性专项教学科研类经费主要包括重点学科建设;教育高地建设;科技创新类专项;优秀青年教师科研专项;研究生创新专项等。其中,重点学科建设、教育高地建设的经费使用参照各自独立的制度执行;科技创新类专项和优秀青年教师科研专项视为纵向科研项目,根据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和科研经费报销使用办法的规定执行;研究生创新专项根据预算执行。
五 师资队伍建设类
第九条 财政性专项师资队伍建设类资金主要包括师资建设经费;高端人才特聘专项等。资金使用需按照市教委《人才引进和师资队伍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高端人才特聘专项主要用于高端人才引进和培养,可用于人员津贴、奖励、住房补贴、国内外培训、科研启动费等。
六 补贴类
第十一条 财政性专项补贴类资金主要包括学生助学贷款利息补助;学生医疗费补助;食堂补贴专项;派遣费等,根据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学生医疗费补助超支部分50%可继续申请拨款。
七 其他类
第十二条 财政性专项其他类资金主要包括修缮专项、布局结构调整专项等。学校在确定取得经费时,应及时组织实施,并将具体预算报市教委备案。
第十三条 上述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若有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不能详尽的,原则上按照预算执行。
上海电力学院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