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及学位申请的规定
(2014年12月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授予硕士学位工作具体情况,特对我校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等事宜制定以下规定。
一、学位论文答辩
1. 答辩申请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1)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完本人培养计划中的全部课程及必修环节,成绩合格;
2)通过学校规定的学位论文相关环节(论文开题、中期检查、学术不端系统监测、校内预审、校外盲审、学位论文评阅等);
3)达到学术论文发表的数量和质量要求: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至少应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或国际会议论文集上发表1篇论文。研究生本人应为该论文的第一作者。如论文的第一作者为该研究生的导师,研究生本人为论文的第二作者亦可。所发表的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上海电力学院。
2. 答辩申请和审核
符合申请条件者,填写《上海电力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审批表》,经导师和一级学科点审核通过后,方可举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会。
3. 答辩时间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在第五学期末进行,原则上不得延期。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毕业的硕士生,须在规定的答辩日期前半年办理延期手续,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在规定期限内举行论文答辩者,按学籍管理规定相关条例处理。
学业优异、科研能力强且学位论文质量高的硕士生,经导师、学科和研究生处同意并办理提前答辩申请手续后,可以提前进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4. 答辩委员会
答辩委员会由所在学科负责组织,必须由3或5名(其中1名必须是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具有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的同行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级专家担任。研究生本人的导师可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但不能担任主席,如导师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必须由5名专家(含导师)组成。
5. 论文答辩会程序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会应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涉密学位论文答辩按照有关规定举行)并按照以下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进行: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及秘书名单;
2)论文作者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半小时左右,不得超过45分钟);
3)宣读评阅人质询研究生的问题,研究生回答问题。质询问题一般在答辩前告知研究生;
4)答辩委员及参加答辩人员向研究生提出问题,研究生回答问题;
5)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评议会,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作者的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拟定并通过答辩决议,答辩委员会主席签署答辩决议书;
6)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的答辩决议和答辩结论。
6. 答辩结论
答辩结论以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无记名投票结果决定。获得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为答辩通过,反之,为答辩不通过。
1)答辩通过:进行硕士学位申请事宜。
2)答辩不通过:按硕士结业处理,结业后一年内(自结业之日起计算),经过对原论文修改,可再次申请举行答辩,逾期不再受理。
二、学位申请
1. 凡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硕士生,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硕士学位,并提交有关申请学位的材料。
2.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就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投票表决,做出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3. 凡被作为结业处理的硕士生,以后再次申请学位必须在结业后的一年期限内,逾期不予受理。
4. 硕士生须参加由国务院、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或学校组织的论文质量抽检,未参加抽检或抽检不合格者,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三、申诉程序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如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否决了硕士学位申请,研究生处在两周内通知学位申请者本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在一个月内接受其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四、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上海电力学院研究生处
201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