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教委的有关规定,对招生工作重申并提出以下纪律要求:(1)、不准在招生、考试工作中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2)、不准接受考生、家长的钱物、宴请和向考生、家长许愿;(3)、不准将捐资、赞助、赠物与入学挂钩;(4)、不准擅自超计划招生和擅自降低录取分数线;(5)、不准录取省市控制分数线以下的考生;(6)、不准录取无市、区、县招生部门提供的档案材料的考生;(7)、不准越过地方招生部门录取考生; (8)、不准将非招生人员带入招生场所; (9)、录取工作结束前,不准泄露录取情况; (10)、重大问题不得擅自主张,要及时请示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要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要做到“阳光工程”的要求,做到“六公开”。(1)、招生政策公开;(2)、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3)、招生计划公开;(4)、录取信息公开;(5)、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6)、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
为切实搞好我校的招生工作,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监察,特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的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负责人为组长的招生监察领导小组。必须选派熟悉业务、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的同志参加招生录取工作。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做好招生工作中的有关工作。
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落实招生工作中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招生工作中的各项责任制。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在招生工作中如有违纪违规行为并经查实的,要按照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相应责任。
招生录取工作要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上海市教委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校招生监察领导小组要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察,在“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要加强对学校内部加分、拟退档、预录取和特殊类考生等重要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按照教育部和市教委的要求,学校招生部门提出的拟退档名单、预录名单,需经校招生领导小组和招生监察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再送主管校领导审批。未经校招生领导小组和招生监察小组审核的退档名单和预录名单不能上报市高招办。
上海电力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2011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