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修订)
为了做好我校学生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1]45号)、(沪人社医发[2011]783号)以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以下实施条例:
一、参保对象
我校全日制在册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纳入上海市居民医保覆盖范围。
二、个人缴费
大学生实行个人缴费。其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执行,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同步调整。(2016年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每年缴费标准、缴费时间,以上海市医保相关文件为准,学校统一通知、统一收取后上缴市医保。入学前原享受本市居民医保待遇的,统一转为享受大学生居民医保待遇。
三、保障待遇
(一)校内就医:大学生在本市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应先到本校医疗机构就医。每次就诊个人支付挂号费1元和10%的医疗费(费用从本人校园一卡通扣款),其余90%医疗费用由学校承担。如因疾病需要转诊,由学校门诊医生转诊到学校定点医院(杨浦校区为杨浦区中心医院,浦东校区为浦东新区南汇中心医院),特殊疾病由门诊医生根据病情转诊。
(二)校外就医:经学校转诊到校外医院就诊和住院或者急诊就医的医疗待遇与本市城镇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接轨,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同步调整。具体是:
1.普通门急诊:经学校转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上海或外省市因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因病等休学期间在外省市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再回学校按规定报销。其医疗费设置起付线300 元,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学校报销及个人支付比例如下:
医院等级 | 起付标准 | 学校报销 | 个人自负 |
一级 | 300元 | 65% | 35% |
二级 | 300元 | 55% | 45% |
三级 | 300元 | 50% | 50% |
报销流程:由本人持学生证、转诊单(急诊可免转诊单)或休学等相关证明、病史资料(包括检查报告单)、医疗费原始收据及明细帐单,经卫生所审核签字,到学校财务处报销。
2.普通住院(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大学生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印制的住院结算凭证就医。大学生住院医疗待遇与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接轨,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同步调整。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2015年医保及个人支付比例如下:
普通住院 | 医院等级 | 起付标准 | 医保支付 | 个人自负 |
一级 | 50元 | 80% | 20% | |
二级 | 100元 | 70% | 30% | |
三级 | 300元 | 60% | 40% |
操作步骤:
(1)上海市住院:大学生应凭就诊医院出具的住院通知书、学生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学生证复印件由辅导员签名所在院系盖章),到学校卫生所开具住院结算凭证,大学生凭结算凭证到就诊医院结账。
(2)外省市住院:大学生在外省市发生急诊住院,或因病等休学期间需要在外省市住院医疗时,要到所在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并在出院或治疗6个月内,将相关材料交校卫生所,卫生所统一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提交材料:①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带上原件);②出院小结;③医疗费原始收据;④明细帐单及相关资料;⑤休学期间外省市住院报销,还需提交休学证明。
3.大病就医:根据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文件,(沪医保中心【2015】74号),《关于2015年9月1日后本市大学生居保大病操作事项的通知》执行。
(1)大病门诊:大学生因大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先按学校普通门急诊相关规定报销,再由学校出具《上海市大学生门诊报销凭证(大病专业)》(以下简称《报销凭证》,学生凭《报销凭证》(原件)、医疗费收据(原件或复印件)、就诊记录(原件或复印件)、明细清单(原件或复印件)、病史记录(原件或复印件)等材料到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进行大病报销。
(2)大病住院:大学生因大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上海市住院操作步骤执行。
因大病住院 | 医院等级 | 起付标准 | 医保支付 | |
一级 | 50元 | 80% | 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 | |
二级 | 100元 | 70% | ||
三级 | 300元 | 60% |
(3)大学生在外省市因大病住院或门急诊治疗,按上海市医保规定不可进行居保大病的报销。
附:大病保险包括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药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中重度抑郁症、狂躁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办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型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
四、其他
(一)大学生自办理离校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大学生校内、校外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障待遇。大学生毕业后至当年医保年度结束(12月31日)前,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如发生住院,仍由学校开具相关就医凭证,受理医疗费用零星报销事宜。
(二)大学生纳入本市居民医保后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的管理,按照本市居民医保有关规定执行。
五、注意事项
1.各校区医疗机构门诊时间:浦东校区:①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6:00,②值班时间 16:00—8:30(次日),周六、周日 24小时值班。电话:68022308;杨浦校区工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8:00—17:00,电话:35303775。
2.门急诊医疗费用的报销为一个自然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上一年度的医疗费,报销时间截止到次年3月31日 ,过期不再受理报销。根据医疗保险文件规定,累计超过起付线300元以上部分才可报销,大学生的就医发票应累计超过300元后再来报销。同时特别提醒各位同学,保管好自己的就医相关凭证,尤其是发票,丢失后将无法报销。
3.上海市住院统一通过“结算凭证”结算,同学最迟在出院前,到学校卫生所开具住院结算凭证,大学生凭结算凭证到就诊医院结账。
4.大学生校外急诊就医,要选择所在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是区县级以上医院。民营医院私人诊所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5.寒暑假期间,杨浦校区卫生所每周二、四门诊(具体时间将通过校园网公告栏公布以及各校区诊所橱窗栏通知),负责开具结算凭证、门诊诊疗及转诊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