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风和校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证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优良环境,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留学生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有如下四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留校察看;
(四)勒令退学。
第三条:对违反下列其中之一条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一学期旷课20学时以上,40学时以下者(迟到或早退3次按旷课一学时计);
(二)破坏公物价值100元以下者;
(三)偷窃、诈骗、哄抢集体或私人财物价值100元以下者;
(四)违章使用电器者;
(五)违反教室、宿舍、图书馆规定者;
(六)骂人经教育仍不改者;
(七)打架斗殴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八)故意破坏、污染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者。
第四条:对违反下列其中之一条款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为两个月)。
(一)一学期旷课40学时以上,60学时以下者;
(二)破坏公物价值100元~500元之间者;
(三)偷窃、诈骗、哄抢集体或私人财物价值100元~500元之间者;
(四)违反教室、宿舍等规定并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五)打架斗殴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六)吸烟、喝酒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七)顶撞、侮辱教师、员工,经教育不改者;
(八)考试作弊者。
第五条:对违反下列其中之一条款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一)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勒令退学,并由公安机关停止其在中国的居留权,限期离境;如构成违法犯罪者,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一学期旷课60学时以上者;
(三)破坏公物价值500元以上者;
(四)违反教室、宿舍等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五)打架斗殴造成严重后果者;
(六)吸烟、喝酒造成严重后果者;
(七)组织或煽动学生罢课、破坏正常教学秩序者;
(八)吸毒者;
(九)一学期各科考试不及格者。
第六条:本条例由上海电力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教育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