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年度评审目的
规范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的管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作用,提高外国留学生努力学习、遵纪守法、团结友好的自觉性,培养品学兼优的人才。
第三条年度评审对象
所有享受中国政府全额奖学金和部分奖学金的在读人员(以下简称奖学金生,含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普通进修生、高级进修生等)。
1、学习期限超过一学年的奖学金生,每年均需参加一次奖学金评审。
2、对即将完成学业,继续申请奖学金在华深造的奖学金生,在结束学业的当年,仍需参加奖学金评审。
3、因病休学后又获准复学的奖学金生,根据其休学前和复学后的状况进行评审,其休学期不计入已确定的学习年限内。
第四条年度评审内容
1、学习成绩。包括本学年第一学期的各科考试、考核成绩和第二学期的学习基本情况(含期中考试、考核成绩)。
2、学习态度和考勤情况。按时上课, 出勤率在90%以上,勤奋好学,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的评语在良好以上。
3、行为表现: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上海电力学院校纪校规,尊敬师长,团结协作,积极参加学校活动,爱护公物。
4、在校期间的获奖情况。上年度获得学校或学院奖励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五条年度评审程序
1、年度评审工作的时间:每年4月20日至5月10日。
2、由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向参加年审的政府奖学金生发放年审表格和有关材料,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3、申请下一年度政府奖学金生本人需填写《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表》,出具成绩单和任课教师评语,在指定日期前将上述材料提交国际交流学院备案;
4、国际交流学院负责组织由留学生所在院系领导、任课教师等组成的评审小组,依照年度评审内容的要求,对该生在本学年的总体情况进行评审;
5、国际交流学院将评审结果报送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教育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
6、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交流学院将讨论结果于每年5月31日前正式行文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7、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于每年6月30日前将评审决定通知学校并由学校通知申请人。必要时,通知学生派遣国的驻华使馆或派遣单位。
第六条年度评审决定分为通过或未通过两种。凡未通过者,其享受奖学金的资格自下一学年起终止。终止奖学金的期限为一学年。
终止奖学金者,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在获得学校同意后可自费或减免学费留校继续学习。终止奖学金后留校学习者,可在终止期满后申请恢复奖学金。申请者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学校审核,取得同意后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核准。
终止奖学金后退学离校者,不得申请恢复奖学金。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通过奖学金年度评审;
1、汉语预科阶段有一门以上(包括一门)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2、本科生一学期有三门或两门主要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3、违反考场纪律作弊者。
4、因各种原因被学校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或累计被学校给予两次以上(包括两次)书面警告者。
5、经国际交流与合作教育工作委员会讨论,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
6、因各种原因应予退学者。
7、凡无故不接受年度评审者,取消其继续享受奖学金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