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大学文件
上电人〔2020〕32号 |
上海电力大学公开招聘与录用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公正的用人制度,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沪人社规〔2019〕15号)、《关于规范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核准备案程序的通知》(沪人社专〔2010〕738号)和上海市教委《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高校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11〕8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开招聘的范围
除下列人员外,学校新进人员均实行公开招聘:
(一)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
(二)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用的干部;
(三)涉密岗位工作者;
(四)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聘任用,并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通过的人员。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需设岗的原则;
(二)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三)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应聘人员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师德高尚、敬业奉献,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资格、技能等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四、组织机构
学校人事工作小组负责招聘与录用工作的领导及决策,人事处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各用人单位负责招聘具体工作的开展和落实。学校各层级纪委监督招聘与录用工作。
五、工作程序
(一)制定招聘计划
用人单位在本单位的核定编制额度内,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下一年度招聘计划并报人事处审核,招聘计划应明确岗位任职条件及岗位职责,经人事工作小组研究确定后列入学校招聘计划。
(二)招聘计划审批
学校招聘计划上报上海市教委以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三)发布招聘公告
学校招聘计划经上级部门审批备案后,通过校内外渠道发布招聘公告。
(四)用人单位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组织考试或考核,并进行考察。
1.资格条件审查
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获奖证书及科研成果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条件不得低于招聘公告所列条件。
2.考试或考核
用人单位组织实施考试或考核,全面测试岗位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等。各用人单位考评人员不少于5人,由党政领导以及校内外相关专家组成,用人单位编制数少于5人的,可邀请学校人事处或其他相关职能部处相关负责人参与。
考试或考核方式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实际需求确定,教师岗位须进行试讲测评。考试或考核须做到公平公正、有据可循,考试或考核结果须有书面记录。考试或考核方式、记录表单格式及内容由用人单位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后报人事处备案。
3.考察
由用人单位党组织负责实施考察,应聘人员提供档案保管单位开具的政治素质及无参加非法组织等违法记录证明,如有必要可函询档案保管部门核实情况,考察应当做到全面、客观、公正。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和诚信记录。考察结果及意见报人事处备案,考察结果不符合要求人员不予录用。
(五)身体检查
通过用人单位考试或考核及考察的应聘人员,前往本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进行入职体检,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不予录用。
(六)人事工作小组确定拟录用人员
用人单位根据考试或考核、考察、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拟聘人员填写《上海电力大学引进人才审批表》(附件1)或《上海电力大学新进事业编制人员审批表》(附件2),并附考试或考核结果、考察意见等相关附件材料报学校人事处审核,经学校人事工作小组审议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
(七)公示招聘结果
拟录用人员在校园网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后,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核准备案。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通过的拟录用人员,由人事处与拟录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未经学校人事处书面同意,受聘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学校有权取消其录用资格。
六、纪律
(一)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各用人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用人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各用人部门党政负责人员、考评人员及招聘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二)招聘工作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三)对有下列情形的,视为违反招聘纪律, 必须严肃处理。
1.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3.不守诚信,隐瞒相关事实,导致用人单位作出错误判断的;
4.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5.其他违反招聘要求和招聘程序的行为。
(四)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取消审查或聘用资格,已经签订聘用合同或服务期协议的,解除聘用合同或服务期协议。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根据国家、上海市及学校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或组织处理。
七、学校非在编人员开展招录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通过日起实施,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上海电力学院公开招聘与录用工作实施办法》沪电院人〔2018〕32号废止。
附件:1、《上海电力大学引进人才审批表》
2、《上海电力大学新进事业编制人员审批表》
上海电力大学
202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