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学院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2003)沪电院院字 第9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政府有关节约用水的法规、法令,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积极推行节约用水措施,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做好计划用水工作。
第三条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是每个师生的义务。
第二章供用水基础设施管理
第四条校内供水系统是学校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应确保其完整性。地下自来水管网,未经职能部门许可,不可擅自开挖、变更。
第五条结合校园建设,积极采用节水器具,及时更新用水设施,不断完善供水系统。
第六条配齐二级用水计量表具。
第七条加强巡视工作,防止供水系统的跑、冒、滴、漏。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八条消防用水管网为消防专用,管道及相关设施严禁擅自变动,水资源不得作其它用途。
第九条供用水基础设施资料应及时归档。
第三章用水管理
第十条综合管理处是学校的用水管理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上海市政府颁发的《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认真贯彻落实市教委用水工作例会的节水工作要求。
加强与上海高校后勤管理研究会节能管理专业部的联系,接受其在节水方面的工作指导。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上海市计划用水办公室下达的计划用水指标。
当师生人数增加致用水需量增加时,应及时向上海市计划用水办公室提出增加用水计划指标。
第十四条按上海市计划用水办公室要求,及时做好全校水平衡测试工作。
第十五条按时并如实做好用水月报工作。
第十六条做好用水计量统计工作,逐步推行部门用水定额管理。
第十七条加强浴室用水管理,积极采用节水装置和电脑管理系统。
加强学生宿舍的用水管理,积极采用节水装置;结合校园改造,逐步实现电脑管理。
第十八条兼顾师生利益和学校利益,发挥经济杠杆作用,尽量减少不合理用水现象。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条例经院部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