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上海电力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均按本细则授予学位。
第三条 我校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请上海市学位办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公布。
第二章 学位评定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9~25人组成,任期3年。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校长担任。委员会成员从本校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中遴选,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由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批准通过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人员的名单;
(二)作出撤消由违反规定所授予的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审查通过研究生培养方案;
(四)组织实施对研究生导师及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监督、评估;
(五)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有关事项;
(六)审查上报增设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
(七)根据《上海电力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实施办法》进行研究生导师的聘任工作。
第六条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及工作需要,各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任期3年,设主席1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从本学院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各学院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配备1名兼职秘书,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职责如下:
(一)关于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建议;
(二)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三)关于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的建议;
(四)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
(五)上报增设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
(六)协助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七)进行研究生导师申请资格审查工作;
(八)协助进行研究生培养工作(如课程学习阶段综合考核、开题报告、论文中期检查等工作);
(九)协助组织研究生的答辩工作。
第三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八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学位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两个基本要求:
(一) 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修满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完成各培养环节,取得所要求的科研成果;
(二) 申请手续完备,材料齐全。
第四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九条 课程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非国际研究生)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外国语:
申请学位的研究生须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写作论文摘要,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国际研究生的学位外国语要求,详见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的相关规定。
(三)基础课与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门知识和基本的实践操作技能;
(四)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本人培养计划,硕士生须修满规定的课程学分,完成各培养环节,且成绩合格。
第十条 论文发表要求
申请硕士、博士学位者须达到我校关于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要求,具体要求详见《上海电力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的规定》。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应在导师(课题组)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二)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对所研究的课题有独立见解,并能反映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论文必须具有一定的工作量,在论文题目明确后,一般用于论文的时间,应在1年以上。对于学业优异、科研能力强且学位论文质量高的研究生,经导师、学科和研究生院同意并办理提前答辩申请手续后,可以申请提前答辩。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的评阅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2名,需为本学科熟悉论文内容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其中至少1名为外单位专家。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5名,其中2名由研究生院组织评审,其余 3 名专家中校外专家不得少于1名,博士生导师不得少于2名。
硕士学位论文最迟在答辩前1周,博士学位论文最迟在答辩前 2 周送达评阅人。在收到评阅人同意答辩的意见后,方可申请答辩;论文评阅人中如有一人的评阅意见是否定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该对否定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必要时可增聘一位评阅人。如有两名评阅人(包括增聘的评阅人)的评阅意见是否定的,则不能组织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3~5人组成,导师做为答辩委员时,答辩委员会应由不少于5人组成。答辩委员会成员应是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且至少应有1名外单位的专家。导师参加论文答辩委员会时不能担任主席。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答辩秘书一般应为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职称以上的教师担任。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 5~7 名教授(或有相当职称者)组成,导师如参加答辩委员会,则答辩委员会应由不少于 7 人组成,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博士生导师 4人(包括 4 人)以上,校外专家 2~3 名,其中至少 2 位是博士生导师。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应公开进行。
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未通过的学位论文,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投票表决,做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申请答辩一次,或建议不授予学位的决议。全体成员二分之一及以上同意有效。
答辩委员会应有答辩情况记录。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本学院范围内学位申请者的材料,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研究生院审核。
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建议不授予学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进行审查。对经论文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后认为不合格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以做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或作出不同意授予学位的建议。
第十五条 建议授学位人员的材料由研究生院统一审核同意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票数达到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方为通过,会议应有记录。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研究生院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议通过的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相应的证书。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校长在隆重场合上颁发。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之日开始。
第十七条 对于已授予的学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发现有舞弊作伪等违反国家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对授予的学位应予复议,可以作出撤消的决定。
第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上海电力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