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电审〔2021〕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经费审计工作,健全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约束机制,根据《中共上海市教卫工作党委、上海市教委进一步加强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和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和《上海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办法》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上海电力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审计旨在完善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和运行机制,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应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全部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及校内科研项目经费。
第二章 审计主要内容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包括对经费预算管理与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和使用、科研经费决算情况和科研绩效等进行的审计。
(一)对科研经费预算管理与执行情况审计应对预算评审情况、收支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情况等进行审计。
(二)对科研经费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应对科研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执行、验收等环节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审计。
(三)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审计应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
(四)对科研经费决算审计应对科研项目决算编制、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项目效益完成情况以及科研经费会计核算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计。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应关注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二级院部监管责任,科研处管理责任。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应“全面把握,突出重点”,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重点,做好重大科研项目,关键业务内容等审计,促进内部控制建设、督促管理责任落实、促进资源绩效提高。
第三章 审计主要类型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审计包括按规定(要求)进行科研经费财务决算(结题)审签,科研经费专项审计等类型。
第八条 科研经费决算(结题)审签主要指按要求必须由审计处审签后上报的科研项目,其具体审签范围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科研经费专项审计指根据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及学校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管理的科研项目进行的审计。
第四章 审计业务组织方式
第十条 科研经费审计由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学校审计处联合科研处、财务处确定年度科研经费审计范围,报校长办公会议同意。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决算(结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财务数据填报,经财务处确认签章,审计处负审签。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专项审计根据年度计划安排,由审计处实施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科研项目有指定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的,审计处要求该机构提供有关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审计实施时与审计处沟通联系,并将审计报告送审计处备案。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专项审计应做好与学校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有关审计事项的结合与协调,合理确定审计方式,整合审计资源,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
第十四条 审计结果(报告)报审计处、科研处和项目负责人,必要时抄送其他部门和学院,对科研经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及时整改,整改报告报审计处。
第十五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按照保密制度要求进行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电力大学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