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修订)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上海市教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本人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与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部)(以下简称院(部))提交书面报告以及相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对于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第四条患有疾病的新生或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应征入伍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和其他事项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学费,并在所在院(部)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该学期的学习资格。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向所在院(部)申请暂缓注册或办理请假手续,暂缓注册或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请假逾期、未申请暂缓注册或暂缓注册期满后仍未注册者,由院(部)汇报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六条学生须办理选课等学校规定的相应手续后方可参加相应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详见《上海电力学院选课管理办法》。学生未办理选课手续而私自参加学习和考核的课程,其成绩不予认可。
第七条按照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均要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方能取得相应的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真实、完整记入学生的成绩档案。
第八条考核方式分为笔试和非笔试。非笔试是指以完成大型作业、设计、论文等形式进行的考核;笔试是指以闭卷或开卷等试卷形式进行的考核。
第九条成绩记载分为百分制、五级制、等级制三种形式。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的指标,平均绩点为所学课程学分乘绩点之和除以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百分制”、“五级制”、“等级”、“绩点”之间的换算关系见下表。
百分制 | 100~90 | 89~85 | 84~82 | 81~78 | 77~75 | 74~72 | |
等级 | a | a- | b | b | b- | c | |
五级制 | 优秀 | 良 | 良 | 良 | 中 | 中 | |
绩点 | 4.0 | 3.7 | 3.3 | 3.0 | 2.7 | 2.3 | |
百分制 | 71~68 | 67~66 | 65~64 | 63~60 | 60以下 | ||
等级 | c | c- | d | d | f | ||
五级制 | 中 | 及格 | 及格 | 及格 | 不及格 | ||
绩点 | 2.0 | 1.7 | 1.5 | 1.0 | 0 |
第十条成绩的评定以期终考核(过程总成绩)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可以根据学生考勤、平时测验等方式确定。原则上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比例不超过30%。平时成绩及所占比例在期末和补考总评成绩中一致,免修考核或重修免听考核无平时成绩。
第十一条学生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累计超过全学期总量三分之一的,或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的,一经发现即可取消其考核资格。
第十二条学生旷考、作弊、被取消考试资格等情况发生时,相应课程总评成绩记为零分,并分别注明旷考、作弊、无资格等。
第十三条对身体有残疾或身体状况不适合正常上体育课和军事训练课的学生,在提供相关材料或医疗证明后,经我校卫生科、体育部或武装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修读健康理论类、军事理论类课程,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四条课程免修
1.学生可以通过自学等途径修读培养方案规定的某门课程,且其先修课程成绩在80分(或“良”)以上者,可在每学期第1—2教学周内向学院申请参加免修考核,经所在院(部)及教务处批准后,考核成绩不低于70分或 “中”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并按实际成绩记载。
2.下列课程或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修考核: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践性教学环节、有实验或设计的课程以及全校选修课。
3.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经学生申请,由学校相关部门认定后,可以予以承认,相应课程可以免修。
第三章缓考、补考与重修
第十五条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选择补考(实践教学环节、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和全校选修课除外)、重修或重修免听考核。毕业班学生在毕业最后一学期所有课程无补考和缓考。重修或重修免听考核成绩根据考核成绩真实、完整记载,并予以标注。补考通过,成绩均按“通过”登记(绩点为1);补考不通过,成绩均按“不通过”登记(绩点为0)。
第十六条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因病或事不能参加考试的,应提前办理缓考手续。考试过程中突发疾病不能坚持考试的,事后凭相关医疗证明可补办缓考手续。已办理缓考的课程必须按时参加缓考考试,否则该门课程需重修。缓考成绩视作期末考试成绩。
第十七条旷考、作弊、无资格者无补考资格,必须重修。
第十八条对已通过课程的重修原则上是在学生学有余力的前提下选择正常班进行重修或重修免听考核,原则上每学期不超过3门,真实、完整记载考核成绩,并予以标注,课程最终成绩取最高成绩参与绩点计算。
第十九条学生重修或重修免听考核课程应根据学校规定标准缴费,不缴费的学生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鉴定与考勤
第二十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
第二十一条教学活动中,凡未经请假或超出假期者,一律记作旷课。学生旷课以一学期累计数量计算,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超过3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超过45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超过65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超过9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超过12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对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旷课一天以四学时计。学生上课迟到二十分钟以上记作旷课;三次迟到折合一次旷课。
第二十三条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在一天以内的,由涉及课程的任课教师审批,同时学生须上报辅导员备案;超过一天不足一周的,由所在院(部)审批;超过一周不足二周的,由院(部)报教务处审批;一次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符合学校规定条件的一年级学生(本管理规定中说的一、二、三、四年级是培养计划上标准学制的一、二、三、四年级,以下同),在第二学期规定时间内,可向学校提出转专业申请,详见《上海电力学院一年级本科生转专业(方向)实施条例》及各院(部)一年级本科生转专业(方向)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也可允许转专业或转学:
1. 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1)以成果第一完成人的身份在正式刊物发表作品(或全国性、国际作品展中展览作品);
(2)以成果第一完成人的身份获得一项及以上专利授权;
(3)根据《上海电力学院本科生创新创业类学分认定细则》规定,在国家级a类、b类、省部、市厅级竞赛中获奖(省市级一等奖前3名,国家级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一年级考入插班生的学生;
5.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6.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7.不存在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所列各种情况。
第二十六条除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转专业外,其它情况下学生申请转专业或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1.转专业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部)和转入院(部)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经主管校长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2.转学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教务处审核后,经主管校长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再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4.不存在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所列各种情况。
第二十七条学生转专业后,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经转入院(部)审核,教务处确认后予以认可。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或转学:
1.入学不满一学期者;
2.入学三年(不含休学期)以上者;
3.已有转学或已经转过专业者;
4.应予退学的;
5.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6.招生时有特别规定的;
7.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8.无正当理由者。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6年。“专升本”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3年。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假而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在遵守《婚姻法》与国家计划生育规定并履行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女学生妊娠者;
4.因某种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因某种个人原因申请休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可以休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否则按肄业或结业处理。
第三十二条学生因创业申请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后,可予以休学,但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年,创业休学期不计入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创业休学期间,学生应定期向学生所在学院反馈工作和学习情况。
第三十三条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处理:
1.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2.学生休学一经批准应立即办理休学手续,并在一周内离校(住院治疗者须在出院后一周之内办理),往返费用自理。
3.休学学生患病或因病休学的学生,其医疗费用按国家、上海市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4.新生保留入学资格者不享受休学学生的待遇。
第三十四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将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康复)证明及有关体检材料递交学校,经卫生科审核后,发出复查通知书,按规定时间来校复查,经复查合格者可以复学。
2.因心理问题休学的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将县级以上相关医院康复证明及有关材料递交学校,经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审核后,发出复查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前往学校指定医疗机构复查,经复查合格者可以复学。
3.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一个月前(不含假期)持相关材料及个人申请,向所在院(部)申请复学。所在院(部)签署意见后上报学生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复学者若无原专业班级,则由学校决定编入相近专业学习。逾期不办理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4.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5.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的学生,在未办理复学手续以前,不得先行上课。
第三十五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复员后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办理入学或复学手续。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和休学期间,不得再行报考其它学校,若经发现有报考其它学校的行为,不再保留入学或复学资格,不论其它学校录取与否,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七条学生个人申请休、复学的,须向所在院(部)递交本人申请和家长或监护人同意并签字的书面材料,同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院(部)审核同意后报学生处。因病申请休、复学的,须经卫生科审核同意;因心理问题申请休、复学的,须经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审核同意。学校讨论批准后经学生处书面通知学生所在院(部),由院(部)通知学生本人及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第七章增减学年
第三十八条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其在校时间可以为3至6年。标准学制为4年。
第三十九条学生每学期应完成学分以培养计划规定或建议修读的学分为准。擅自不选课者,也视作未完成学分。
第四十条一年级学生在校期间,当学年结束后未完成学分累计大于25学分且不超过35学分者,必须终止后续课程学习,按增加1学年处理。当学年结束后未完成学分累计大于35学分者,必须终止学业,按肄业退学处理。
第四十一条二、三年级学生在校期间,当学年结束后未完成学分累计大于30学分且不超过50学分者,必须终止后续课程学习,按增加1学年处理。当学年结束后未完成学分累计大于50 学分者,必须终止学业,按肄业退学处理。
第四十二条四年级学生在即将进入毕业设计环节前,未完成学分累计大于8学分者,不得进入毕业设计环节,按增加学年处理。已进入毕业设计环节,但在毕业审核时,仍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学分者,也按增加学年处理。
第四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学分未超过规定学分,在后续学期内,既可以安排好教学计划上规定的课程之后,通过办理重修或重修免听考核手续,重修部分或全部不及格课程,也可以主动申请按增加学年处理。
第四十四条增加学年的学生应根据培养方案,主动咨询有关教师,制订好自己修读课程计划,并报教学院长审核、教务处批准。
第四十五条增加学年的学生,必须按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办妥手续。对未按时办理手续的学生,将按肄业或结业处理。学生在校期间至多只能增加2学年,否则按肄业或结业处理。
第四十六条非毕业班学生发生增加学年时,按转入年级培养方案进行毕业审核,其已修学分由院(部)进行冲抵认定;毕业班学生发生增加学年时,按其最后一学年的培养方案进行毕业审核。
第八章退学
第四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1.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或已经确定不可能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不提出复学申请的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认定,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
6.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7.国家法规政策、本条例其它条款或学校其它规章制度规定应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征得监护人同意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以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八条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院(部)审核上报教务处或学生处,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经教务处或学生处书面通知学生所在院(部),由院(部)通知学生本人及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第四十九条退学学生应从接到学校退学决定通知即日起办理退学离校手续,退学离校手续须在一周内办理完毕,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条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三天内必须离校,不得再参加学校的任何教育教学活动。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未办理退学离校手续就擅自离校的学生,其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九章毕业、学位、结业、肄业
第五十一条对学生德育的考核,采用品德评定和德育课程考试相结合的办法,每年作一次鉴定。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包括德、智、体、美等方面。
第五十二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学分后,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上海电力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但取得规定学分的90%(含90%)以上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但未取得规定学分的90%,发给肄业证明书。
第五十五条在校4年的结业生可以在离校后的两个学年内返校重修,在校5年的结业生可以在离校后的一个学年内返校重修,达到毕业条件的结业生可换发当年的毕业证书,符合《上海电力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学生,可授予学士学位。肄业学生不得返校重修。
第五十六条无学籍及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五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和追回。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和追回。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在“学信网”、“学位网”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八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后不能补发,但可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其中毕业和学位证明书由教务处重新编制证书号,毕业证明书在“学信网”重新标注后,方可发放。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本规定由学校授权教务处和学生处负责解释。